桃園市象棋發展協會 籌備會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

桃園市象棋發展協會 籌備會

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


時間: 108年 07月14 日(星期四)下午2時 地點:桃園市桃園區新民街80號2樓 出席人數:26人(詳如簽到簿) 缺席人數:8人


一、會議開始。
二、推選主席。
由籌備會主任委員黃宏仁擔任主席。
三、主席致詞。
四、來賓致詞。
五、報告事項。
六、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。
() 案由:推選籌備委員,組織籌備會案。
說明:由發起人互推選籌備委員7人以上(應為奇數,人數無庸太多),負責辦理籌備事宜。
決議:經本會發起人討論通過由黃宏仁、高永森、陳明鈁、陳忠雄、李明輝、林冠君、游昆益共7位擔任籌備會之籌備委員。
() 案由: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。
說明:由籌備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,負責召集會議,對外行文等事項。
決議:經本會籌備委員討論通過由黃宏仁先生擔任籌備會之主任委員。
七、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
() 案由:審查章程草案。
說明: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(詳如附件一)
決議:
1.修訂章程第七條
修訂前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修訂後: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(1)   個人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有行為能力,對棋藝有興趣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(2)  團體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     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權利。
(3)  贊助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(4)  榮譽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貢獻者或社會上之賢達人士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榮譽會員。
(5)  學生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同本會宗旨、未滿20歲,經法定監護人同意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(學生會員會費為個人會員的二分之一)後,為學生會員。
2.修訂章程第12
修訂前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修訂後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3.修訂章程第25
修訂前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,名譽理事1人,顧問1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修訂後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4.修訂章程第32
修訂前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1) 入會費新台幣2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(2) 常年會費:新台幣1000元。
(3) 事業費。
(4) 會員捐款。
(5) 委託收益。
(6) 基金及其孳息。
(7) 其他收入。
修訂後:本會費來源如下:
(1)   會費收入

入會費
常年會費
個人會員
200
1000
個人會員(65歲以上)
100
500
團體會員
400
2000
贊助會員
200
1000
學生會員
100
500
(2) 事業費。
(3) 會員捐款。
(4) 委託收益。
(5) 基金及其孳息。
(6) 其他收入。
() 案由: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。
說明: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,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人員(執行秘書1人、會計1人、秘書若干人),處理日常事務。
決議:經本會籌備委員討論通過由黃宏仁先生擔任總幹事,籌備期間聯絡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新民街802樓。
() 案由: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、申請書格式,並登報公開徵求會員。
說明: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(詳如附件二、附件三)
決議:照案通過。
() 案由: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。
說明:籌備期間所需經費項目主要有印刷費(開會通知、記錄、議程、出席證件、成立大會手冊、選票等之印製)、郵電費、會議費、成立大會會場佈置費、文具費、兼職人員車馬費等。
決議:經本會籌備委員討論通過,籌備期間的經費支出由籌備委員先行支付,待會務運行穩定後再分別歸還。

八、臨時動議。
九、散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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